近日,江苏南京法院公布了一起因私装监控,引发邻里纠纷的案例。钱某因安全需要,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能完整覆盖邻居赵某大门位置。赵某认为侵犯其隐私,要求拆除摄像头,并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钱某行为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可能被他人知悉,属于侵犯隐私,故法院支持拆除监控。对于精神损失费,因赵某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