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的秦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李某因银行征信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在征得其母亲秦某的同意后,决定以秦某的名义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李某实际返还银行按揭款项。2016年7月,某银行与秦某、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4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产。借款人如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某开发商自愿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起初李某均能按月返还银行贷款,后因生意不景气,导致房贷多次逾期。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秦某为诉讼当事人。秦某多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已构成违约,某银行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秦某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近日,法院判令解除某银行与秦某间的《个人借款合同》;秦某返还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