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养老机构赔偿纠纷案件。老人张某某及其女儿于今年2月与长乐区某老年公寓签订《入住托养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入住长乐某老年公寓托养。同时,该合同约定若张某某在公寓内因自身原因发生任何意外,由张某某与其女自行承担责任。今年4月,张某某被发现摔倒在老年公寓三楼至二楼楼梯转弯处平台上,待医护人员到现场诊断后,判定张某某已死亡。今年5月,张某某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在已知张某某患有高血压及癫痫的情况下,入住时未形成风险评估书面记录,亦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对于张某某此次摔倒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摔倒后未及时寻求医疗救助,也未及时通知家属。而张某某在明知自身患有癫痫且在无人陪同照顾的情况下,仍利用可能对自身造成风险的楼梯而非电梯通行进而摔倒,其自身应当承担责任。最后,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老年公寓对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