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丽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陈小丽虽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近日,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