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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离婚 女儿分得补偿款

2022-11-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18年11月,福建泉州的老陈建置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其作为户主与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权益。2019年1月,老陈的儿子小陈与小李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小红。由于房屋交付征迁时,小红尚未出生,故其未被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2020年10月,根据政府征迁安置办法,小红被增补纳入征迁补偿人口范围内,老陈遂再次与政府补签了1份搬迁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小红可获得20平方米房票使用权益(购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过渡补助费。2021年9月,小红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小红由母亲小李抚养。由于小红所获得的征迁补偿权益均登记在其祖父老陈名下,拆迁补偿权益也由老陈领取并使用。小红的母亲小李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于2022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小红的祖父母和父亲返还其应得的征迁补偿款。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老陈一家一次性支付小红5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