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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网络“打赏”能否追回?

2022-11-24 来源:山西日报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2岁的小美在抖音平台与一名25岁网络男主播小宇相识,并多次在直播平台进行大额消费,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小宇。随后,二人开始线下联系发展为恋人,小美也为小宇购买各种奢侈品礼物。不久后,已经为爱花费30万元的小美发现小宇也与其他女生保持来往,争吵后,仅仅相处了3个月的恋人关系破裂。小美一纸诉状将小宇起诉至晋中中院,要求小宇返还因小美打赏个人获得的直播收入和恋爱期间各项开销共计17万余元。


分析:


  庭审中,根据小美和小宇提供的证据,法庭进行核查后了解到,小美主张返还的款项17万余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2.7万余元;二是购买物品开销的4万元;三是通过抖音平台“打赏”21万余元后,小宇分成的50%。


  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他表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小美主张的前两项款项,小宇已接受赠予,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且不具有撤销赠予的法定情形,故小美请求撤销该部分赠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对于抖音平台“打赏”行为是否属于赠予行为?该法官表示,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购买、“打赏”行为都是独立的针对精神产品的消费行为,系与直播平台建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小宇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此外,小美的“打赏”行为发生在网络表演服务当时,是用户根据主播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抖音平台与小美形成双务、对价、有偿的合同关系,不同于赠予合同单务、无偿的特点。


  综上,小美向小宇的“打赏”行为不应认定为赠予行为,其要求撤销网络“打赏”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作为直播受众,娱乐的同时不可沉迷网络直播,要懂得谨慎“打赏”、理性消费、量力而行;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设置充值警示和高额“打赏”限制,倡导受众理性消费。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