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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错失景点 旅行社要担责

2022-11-25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21年4月14日,上海的王某、李某夫妇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报名了名为“南北疆+独库公路”的旅游产品,并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了合同。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出发日期为2021年6月6日,结束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行程中包含2021年6月15日的独库公路景点。旅行社按约成团,但出发后直至旅游结束,独库公路景点始终未开放,两人遗憾归来,并要求旅行社“给个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安排王某、李某于2021年6月15日游览“独库公路南段”,但“独库公路”景点直至本案旅游行程结束仍未开放,未开放虽主因自然天气因素所致,但法院注意到“独库公路”景点每年开放时间系不确定的,其开放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被告作为旅行社,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提前尽到告知义务并提供替代方案,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某、李某因独库公路景点取消的损失费1,8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