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湖南益阳的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准许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补偿款。
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财产分割的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近日,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