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的何某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因业务发展需要,雇佣倪某作为理发店店长。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何某便将倪某的身份信息拍照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在文案中注明:“这个人希望同行慎用”,照片内容包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具体住址等。倪某发现后立即联系何某要求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但何某拒不理会。倪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个人隐私,遂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已将上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涉案信息删除。法院认为,被告何某未经原告倪某同意,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原告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侵犯了倪某的隐私权。近日,法院判决其在朋友圈以文字形式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保留三天。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