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市男子王某与女子岳某于2018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6月26日因性格不合分手,但岳某因租房问题暂未搬离王某房屋。2019年7月7日,岳某趁王某出差在外,使用王某的交通银行卡刷卡消费32.88万元,用于支付岳阳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但是,该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仅为岳某。几天后回到家中的王某发现此事后报案,称其前女友岳某盗刷了自己银行卡。被派出所传讯后,岳某表示愿意返还,于是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岳某向王某退还了11.8万元,但剩下的钱都没了动静,王某将岳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刷取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原告主张其并不知情也未同意,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原告同意或购房属双方共同合意,故构成不当得利。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岳某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21.08万元并支付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