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龚某、薛某所有的房屋位于闫某经营的旅店楼上。闫某在与龚某、薛某相邻的外墙上悬挂了一广告灯箱。2020年8月6日至8日,闫某的旅店因故关门歇业。6日17时许,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闫某经营的旅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灭火。经查,此次火灾对旅店楼上共5层楼的住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0年10月19日,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闫某所悬挂的广告灯箱的右侧背部,但起火原因尚不明确。2022年3月16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龚某、薛某将闫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闫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案涉广告牌已切断电源,再结合起火部位是广告牌右侧背部等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次火灾起火原因系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应由闫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法院判决闫某赔偿龚某、薛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54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