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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课爬云梯受伤 学生自担责七成

2023-04-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2月30日,重庆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在校学生张某某在上体育课期间,未经老师同意,擅自离开上课的篮球场,来到校内云梯处攀爬。最终张某某手滑不慎摔落至水泥地,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张某某受伤后,先后两次在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张某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3463.51元。


  法院认为,案涉云梯的跌落高度已超过60厘米,下方为坚硬水泥地板,学校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铺设着陆缓冲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具有设施设备管理过错。张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老师监管情况下,擅自攀爬案涉云梯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同时,任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张某某缺课,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近日,法院酌定张某某自行负担70%的责任,判决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