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6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赵女士与黄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5个月赵女士生下女儿可可。2020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可可由赵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两人的婚内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不久,黄先生以生意失败为由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2022年,赵女士将黄先生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黄先生对可可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经鉴定,黄先生并非可可的生物学父亲。赵女士选择撤回起诉。黄先生得到鉴定结论后,遂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女士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判决赵女士返还黄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返还黄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