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20年入职江苏苏州某电气公司,该公司2021年度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0%。2022年1月28日,韩某拿到了一半年终奖15035元。2022年3月,韩某被该电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5月,公司本该发放剩余一半的年终奖,但韩某一直未收到。于是,韩某将前东家诉至法院。该电气公司抗辩认为,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体现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其并未欠付韩某年终奖。
审理过程中,韩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公司其他职工分两期收取年终奖的收款截图,电气公司则不认可韩某所述的年终奖发放情况。承办法官要求该电气公司提交年终奖发放情况流水,但电气公司始终没有提交。鉴于该电气公司拒不提供银行流水,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又有一定的可信度,法院最终采信劳动者韩某的主张,近日,依法判决电气公司支付韩某15035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