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广东广州的严女士在某首饰行购买了三件“一口价”金饰:足金手镯、足金挂坠、足金项链,均为标价类商品,不按克数计算,共计13660元。首饰行向严女士出具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上标注有“标价换标价”,表示后续如果想换购,可“标价换标价”。回到家后,严女士对首饰称重,发现购买的三件首饰总共14.9克,黄金价高达916.77元/克,于是在购买后的第二天,前往首饰行协商换货。首饰行表示可兑换同价的标价金饰,如果换克重金饰,则需按黄金饰品标价价格的30%收取手续费。严女士认为自己被“套路”了,遂将首饰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首饰行仅在严女士提出要将标价类金饰兑换为克重类金饰时,才告知更详细的换购规则,其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存在对换购事项明示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严女士要求兑换金饰的时间较短,未有证据显示金饰已存在损坏,会影响首饰行进行二次销售,首饰行收取15%的手续费过高。近日,法院判决1549元手续费由首饰行退还给严女士。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