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李某某夫妇系朋友关系,黄某为某公司职工。2003年3月,李某与黄某夫妇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黄某夫妇将位于云南腾冲市腾越镇某小区的单位集资建房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购买房屋后,于2004年进行装修,2005年搬迁到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9年5月,黄某取得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该房屋系单位集资房,李某向黄某夫妇购买该房屋后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12月,李某与黄某夫妇因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称,黄某单位要求职工交纳集资建房土地出让金及交费领取土地使用证时,李某并未交费办证,故双方的口头卖房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购买房屋后,自2005年便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近日,法院判决黄某夫妇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