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的刘某与A公司的会计甘某是朋友。为做生意,刘某请甘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与银行卡U盾交给甘某。不久,刘某接到B银行的催款通知,方知自己有一笔与A公司共同申请的10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后B银行将刘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B银行胜诉,被告刘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贷款系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应当由A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申请,而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对该贷款知情或同意,应认定系他人在获得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和信息后冒名办理。B银行的贷款审批存在极大疏漏,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核义务,案涉贷款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近日,二审法院改判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