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原告龙某原系贵州人,在外务工期间认识原告黄某并确定恋爱关系。谈婚论嫁时,黄某父亲提出龙某需做上门女婿。经过黄某所在村委同意后,龙某于1998年将户口迁到被告村民小组,并在当地建了一栋房屋,二人婚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一家五口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2018年建设平益高速时,该组获得征地补偿款120万元。被告该村民小组认为,按照村规民约,外来户籍的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原告一家五口未融入小组集体,不属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未向原告一家分配补偿款,原告一家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由村里出具的证明,载明龙某户口迁入该村经过该村同意。其次,原告提交了湘阴县公安局长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再者,五原告均落户于被告村民小组,这些证据证明龙某系该村村民。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