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丈夫杨某某于2015年从某事业单位退休后,受聘于湖南省绥宁县某乡镇中心卫生院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11月12日,杨某某在上班时间被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1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2021年11月25日,杨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杨某某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杨某某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杨某某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且用人单位无过错,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考虑到杨某某确实是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死亡,近日,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补偿杨某10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