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云南昆明的王女士看到一则少儿游泳培训班的招生广告,打电话咨询后,她便带着8岁的女儿到游泳馆“试课”。没想到,在“试课”过程中,孩子发生了溺水,而此时,王女士正在休息区就座,游泳培训班教练朱某则在泳池的另一端进行游泳教学,等发现孩子溺水后已经是几分钟后,孩子最终身亡。事后,王女士将游泳馆、培训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游泳馆和培训公司在没有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培训,且未给初次进行游泳学习的学员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存在过失;王女士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初次学习游泳时,没有及时对孩子进行看护,也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确认,游泳馆担责20%,培训公司应担责30%,而原告王女士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近日,法院判决培训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128258.17元,游泳馆给付赔偿款221387.25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