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生于2021年5月7日,同年6月随其父柏某某至河北老家小红村一组落户。其母姓梁,户籍并不在该组。近日,小红村一组开始制定该村组80亩土地2022年和2023年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规定:本组未成年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必须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父亲或母亲)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必须随家庭户主(父亲或母亲)姓。据此方案,梁某某不满足分配条件,无法参与分配。协商无果后,其父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梁某某系被告小红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收入分配权。此外,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选择随母亲姓氏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小红村一组支付梁某某集体经济收益4396.39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