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06年4月份应聘至湖南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张某某在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张某某于是自己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承担社会保险费,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