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福建德化县某公司员工。2020年夏天,该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团队拓展活动协议,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交与拓展公司负责拓展训练。拓展公司将训练内容中的漂流交由德化某景区负责。在漂流时,因皮划艇在下漂时与下游水面产生触碰,虽未翻艇或与其他物体碰撞,但本身就存在先天性颈椎畸形的李某当场感觉身体不适,发现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事后,李某将景区及拓展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且应当预见在本人患病情况下是不能参加各种剧烈或较为危险的活动,故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景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此外,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10%的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