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等,是清朝乾隆年间的一项特殊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乾隆朝的吏治腐败。
内务府扭亏为盈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在两淮盐引案中,两江总督高晋因其弟高恒的缘故自请交部严加治罪,这似乎是第一个奉旨罚议罪银的督抚。高晋上折:“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赎奴才之罪……只以奴才之产计值不过二万两,一时变卖又恐不能得价,查以前奴才承审段成功之案,办理舛谬,叨蒙皇恩,准奴才将赎罪银分四年完缴在案,今次赎罪银两并恳圣主天恩,俯准奴才照段成功赎罪之案,每年于养廉银内扣解银五千两,分作四年完缴。”由此可见,在这起案件中,高晋是否真的有罪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高晋已成惊弓之鸟,害怕受到牵连的高晋自请交部严加治罪。乾隆正是抓住了高晋的这个心理,顺水推舟让高晋认缴巨额银两。
在这二万两议罪银的背后,隐藏的便是乾隆与高晋之间的一次“交易”。高晋花二万两保身,由国库分发的二万两养廉银在高晋手上转了一手,最后落进了内务府的口袋——皇帝的私囊。尽管乾隆曾为自己辩白:“即或议缴罚项,皆留为地方工程公用。”但是据《密记档》记载,在现存的六十八件议罪银案中,奉旨结交户部或地方工程备用的议罪银件数不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的都入缴内库。而对比乾隆前、后期内务府财政的变化可以发现,由前期的入不敷出,还需“檄取户部库银以为接济”,到后期扭亏为盈,“每岁将内务府库银,命拨归户部者,动以百万计。”不难看出,内务府财政的变化与议罪银充入内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尽管乾隆声称议罪罚银“亦不过偶尔行之,非定例也。”但实际上,议罪银制度不仅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有严格的值班、检查和定期汇奏、呈报规定,有特定的议罚对象,而且有一套完备的自行议罪罚银手续,并持续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
乾隆纵容官员贪污此外,从几件议罪银案件可以看出,官员贪污受贿似乎是得到乾隆默许的。比如,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粤海关监督李质颖上奏:“奴才于浙江巡抚任上,未行参奏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上,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审理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共银二十五万六千余两。荷蒙皇上天恩,准每年交纳二万两。”在这起案件中,李质颖于乾隆四十六年正月被免除浙江巡抚之职,但同年二月,李质颖便被任命为粤海关监督。短短一个月,李质颖便从一个负有“徇庇”之罪的罪臣转变为占据粤海关监督这个“肥缺”的地方高级官员,这其中,与他“情愿罚银”有很大的关系。
乾隆将李质颖从浙江巡抚的职位上撤下,后又将其委任为粤海关监督,此举若不是为了让李质颖更便于搜刮钱财以抵交罚项,那便很难解释得清了。
两淮盐政全德的案子也是一例。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以“溺职”罪被内务府议处革任的全德通过缴银十万两换来乾隆降旨从宽留任。次年八月,全德又自行议罪,奏请于两淮盐政任内收受商人“供应银”十九万二千两,情愿加一倍缴出,共交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分限五年完交。
全德的“情愿罚银”带来了可喜的回报,乾隆非但没有治其贪污受贿之罪,反而让他继续留任,令其三年完缴全部银两。短短三年时间需要缴纳三十八万四千两,而一名地方高级官员一年的养廉银最多不过三万两,面对如此巨大的款项,全德只有选择加紧贪污受贿,搜刮钱财,而这些乾隆不会不知道。
正直大臣被“归养”议罪银成了官员贪污受贿而无所顾忌的借口,但也有正直大臣提出异议。乾隆五十五年,内阁学士尹壮图上疏“请停督抚等罚银之例”。乾隆却辩解此举是“爱惜官员起见”。之后,尹壮图又请求派大臣随同秘密“往各省盘察亏空”,乾隆没有答应尹壮图的请求,而是派侍郎庆成随尹壮图赴各地公开盘查,而所谓的公开盘查,地方官员其实事前就已经收到了消息,做好了应对的准备。其结果可想而知,地方督抚在尹壮图的面询下都一口咬定“罚项并非勒派属员”“实系养廉完缴”。面对无奈的现状和险恶的处境,尹壮图只得“遵照”乾隆的旨意——回家“归养”。
文字:陈卓城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