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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提交为证据 不算侵犯名誉权

2024-03-29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案,认定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系正常诉讼行为,未侵犯名誉权,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与汤女士于2010年结婚。2021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女士离婚。审理中,汤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证明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