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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扰民 生产公司赔偿

2024-05-22 来源:《浙江法治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电梯安装方及生产方赔偿原告4000元。


  顾先生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5月和8月,某电梯安装公司为顾先生所住楼栋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新电梯由某电梯生产公司生产并供应。自第一部电梯安装运行后,顾先生即向物业公司投诉电梯噪声问题,2018年11月,上海某监测站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后,认定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顾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综合原告所居住小区的周边环境、案涉房屋在小区中的具体位置、受噪声影响的具体房间等情形,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损害了顾先生对安静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属于超标排放,被告电梯安装公司及生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