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洪甲、魏某、刘乙三人以经营KTV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借款,林某共出借款项120万元,洪甲、魏某、刘乙于2022年6月30日共同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为承诺还款,洪甲应林某要求,让借款时仅16岁的未成年儿子洪小甲一同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洪甲、魏某、刘乙三人在偿还部分款项后无力继续偿还,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洪甲、魏某、刘乙三人连同洪小甲一同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洪小甲在借款发生时年仅十六周岁,在没有证据证明洪小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洪小甲在非自己借款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作为社会阅历不足的未成年被监护人,洪小甲被动加入金额高达120万元的借贷关系,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近日,法院判决由洪甲、魏某、刘乙承担还款责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