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快速减肥吗?你想不用“管住嘴、迈开腿”就成功瘦身吗?当嫌运动太累、节食太苦、见效太慢,减肥进入瓶颈期时,一些人就将希望寄于减肥“神药”中,而这恰恰就让别有用心之人动起了歪心思。
2024年11月1日,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河南省襄城县人李某真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此同时,该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在全市开展减肥药专项整治行动。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现年34岁的李某真系河南省襄城县人。2023年4月22日,家住新密从事微商活动的李某真在其江苏微信好友(身份不详)处购得韩国某减肥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减肥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后被公安机关发现,经鉴定,该减肥药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遂立案。后对李某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真在明知这些减肥药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仍于2024年3月以每个疗程760元的价格从江苏微信好友处再次购进韩国减肥药向西安的被害人王某进行销售,销售额4780元(其中820元未发货)。2024年5月23日,李某真被批准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真退还王某销售款项4780元。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真购进来历不明的减肥药,明知其中可能含有麻黄碱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9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24年以来,新密市检察院精准有效组织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同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新业态下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围绕营销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及营销假劣药、营销过程中不实描述或虚假宣传、诱导性宣传,网络直播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用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在办理食品药品领域案件时,该院针对办案中的思想认识不统一、法律适用有分歧等问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理念、能力、作风相统一,积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办案共同体,案件质效明显提升。
新密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红涛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目前社会上“以瘦为美”的观念,让大部门人都热衷于减肥,特别看到一些“特效”“快速”等减肥产品宣传时,容易轻信其虚假宣传并盲目消费。但减肥产品鱼龙混杂,买卖该类产品一定要认清正规产品,任何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都会侵害消费者的健康。作为消费者,应采取科学健身的方式,要到正规药店购买药物类、保健类产品,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产品安全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而应尽量通过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良好生活习惯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理想的身材。一旦食用减肥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要及时就医,并向相关单位报案。作为食品经营者,也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字:张胜利 王 娜
编辑:苏东峰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