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山西省高院召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撑起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蓝天”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起山西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不当教育儿子命丧父亲棍棒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殁年9岁)亲生父亲,日常生活中,周某某常因琐事殴打王某某。2020年10月的一天,周某某因老师向其反映王某某在学校偷拿他人东西,遂质问王某某,王某某予以否认。周某某便用木棍持续抽打王某某的臀部、下肢及背部,直到王某某保证不再偷东西才停止。后周某某发现王某某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晚,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臀部、双下肢及背部遭受棍棒打击导致大面积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坏死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周某某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但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而是奉行“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理念,简单粗暴,动辄对未成年子女施以暴力,为法律所禁止。
班主任猥亵少女被判20年
2018年8月,某中学聘任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该校初中历史教师兼某班班主任。2019年3月至12月,白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以照顾该班生病女生为由,多次在其办公室(兼宿舍)强奸一名、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20年;禁止白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山西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近3年,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伤害、虐待、性侵和强迫卖淫的案件占比达87%。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特别是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惩处。
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承担刑责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化名)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均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庭室或审判团队,17家法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有效提升未成年人审判综合效能。创新寓教于审的审判模式,通过圆桌审判、专家心理疏导、陪审员陪审、搭建线上司法保护平台等审判模式和举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1553件2502人,审理抚养权、收养权等家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8093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刑
2018年1月底,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某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期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法院经审理,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在目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充斥着各种网络交友软件,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心智尚不成熟,鉴别力较弱,面对网络的诱惑,防范意识差,一旦陷入,很容易受到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动态,根据子女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让子女对家长“敞开心扉”。网络时代,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禁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不亲信“网友”、不轻易和“网友”见面,洁身自好,须知网络交友要谨慎,鱼龙混杂陷阱多。
未成年人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也要承担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2020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500元。该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间,尹某某还介绍该校3名同学非法出售银行卡。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该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简单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对外界事物的鉴别和判断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
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其间,被告强迫刚满11岁的女儿王某丙超出体力和能力做家务,致使其生理出现严重异常,医院诊断系营养不良、过度劳累所致,急需调理。原告王某甲认为前夫不具备妥善照顾女儿的能力,请求变更女儿王某丙的抚养关系。
案件中,王某丙已满11周岁,经主审法官征询其意见,王某丙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尊重孩子意愿,注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抚养权问题,依法判决变更王某丙归母亲抚养。
近3年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和家庭教育指导令263件,有力促进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