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9月1日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即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据了解,欧美主要国家实行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即便在我国享受了免税优惠,还需向其居民国补缴相应税款,实际税负并没有降低。取消免税政策后,外籍个人在我国缴纳的个税可以抵免其向居民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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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黄二琴
复审:袁 野
终审:叶 恒